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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风险现凸显 监管应严控“踩过界”

中国经济时报  2013-10-17 09:07

[摘要] 专家认为,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针对P2P网络借贷设置监管部门。所以,为防范P2P融资平台由于出现违规、违法情况而造成风险,应将其纳入工商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同时严格控制P2P融资平台超范围经营。

专家认为,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针对P2P网络借贷设置监管部门。所以,为防范P2P融资平台由于出现违规、违法情况而造成风险,应将其纳入工商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同时严格控制P2P融资平台超范围经营。

近日,湖北孝感一家P2P融资平台——天利贷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表示,由于借款人出现,导致不能正常提现。

最近一年多时间里,已经连续出现淘金货、众贷网、网赢天下等网贷平台出现兑付困难或倒闭,导致大量投资款难以追回的情况。P2P平台连续出现的偿付问题也使得投资者和社会开始将注意力从该行业的快速发展转移到关注行业风险上来。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具体规定应由哪个部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这些平台的经营范围应只限于撮合、匹配投资者和融资者进行融资活动。但现在很多P2P网贷融资平台将自身作为融资主体,向融资者放款,从而脱离了其经营范围。这些平台事实上是在从事金融活动但又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防范由此产生的风险,应严格控制P2P融资平台的经营范围。

自身特点和客观条件促进P2P快速发展

P2P借贷是 “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中文正式翻译是“人人贷”,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由于P2P借贷具有操作灵活、主体广泛的优点,同时借助互联网也降低了地域对其发展的限制,这些优势使得该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实际上,我国有大量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但其中只有较少一部分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竞争不足,银行认为给一些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与成本并不匹配,服务积极性不够,造成了银行排斥小微企业的现象。但这一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所以,P2P网络借贷凭借门槛低、操作灵活、覆盖面广的优势,迅速占领了这一市场。

另外,商业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资产作抵押,而大多数小微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有限,很难满足银行的抵押贷款条件。另外,由于小微企业融资量少,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出于成本考虑并不愿意提供相应服务。

P2P借贷模式借助网络降低成本,填补了这一市场,也促进了自身发展。

新兴行业高回报伴随高风险

P2P借贷能提供给投资者较高的投资回报,但任何高回报的投资都会伴随着高风险,这是由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同时,一个新兴行业,必然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这也会给该行业的投资者以及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风险。

奚君羊表示,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资金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放失误或资金期限错配造成的投融资期限不匹配,债权人的投资期限已经到期,但是债务人的还款期还没到,这样就会造成融资平台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投放失误会造成投资难以收回,从而形成坏账,这样就形成了融资平台的偿付风险。

P2P借贷还会面临政策风险。对于一些新兴行业,监管一定会滞后于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所以,相应监管政策的出台会使行业面临一定的风险。美国P2P网贷公司Prosper也曾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非法。现在,我国很多网贷平台的经营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一旦这些平台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者会遭受很大的风险。

另外,由于监管的滞后,还会存在“庞氏骗局”的风险。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P2P借贷的监管部门,就会有一些平台并不进行投资,而是通过获得新投资者的投资来偿还旧有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希望以此获利。2012年12月21日,优易贷突然中止运营,网站负责人携款潜逃,上百位投资人被骗,总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成为我国迄今为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金额的案例。

P2P监管应严控超范围经营

对于P2P网贷风险防控以及监管问题,奚君羊认为,P2P网络借贷的网站只是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平台,而不能以自身的名义承担负债来吸收投资者的资金。由于P2P平台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将其归为银监会监管从法理上不完全严密,造成银监会的监管缺乏边界,这样就使P2P借贷平台难以被纳入金融监管系统中。

“P2P平台应只提供交易平台,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该平台自行达成融资协议。但如果网贷平台既以自身的名义吸收客户资金,承担债务,又既以平台自身的名义将这些资金投放给融资者,这就超出了其业务范围,那么P2P平台就变成了变相金融机构。”奚君羊说,现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针对P2P网络借贷设置监管部门。所以,为防范P2P融资平台由于出现违规、违法情况而造成风险,应将其纳入工商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同时严格控制P2P融资平台超范围经营。

有观点认为,P2P借贷平台属于一种金融创新,而对于金融创新应先鼓励然后再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奚君羊对此则表示,监管和鼓励发展应该同步进行,一方面鼓励其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防止其经营活动超出范围,脱离监管从而产生风险。

以P2P借贷为例,奚君羊表示,如果融资平台严格从事规范的融资匹配业务,就应该采取鼓励政策促进其健康发展,这样可以解决一定的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行业竞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如果这些P2P借贷平台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从事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所特有的金融活动和业务,就必须对其予以限制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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