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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湖州市区物业费将实行新管理政策

湖州日报  2012-06-28 10:47

[摘要] 从8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新的管理政策。其中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这是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的。

从8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新的管理政策。其中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这是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的。

目前,我市沿用的还是2000年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即将实施的新政策则有较大变化。新政策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等级共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服务多层住宅收费基准价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小高层和高层则为1.6元/建筑平方米·月,而二级、三级、四级服务的收费基准价依次降低;地下汽车停车(库)物业服务费均为40元/个·月。另外,各物业服务等级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包括地下汽车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上浮幅度为基准价的25%,地上汽车库(独立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参照普通多层住宅相应标准计收。

而非住宅物业和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两者均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据介绍,包干制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而酬金制则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业主承担。新政策明确,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须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且不少于一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约定;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另外,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新政策适用于市区(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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